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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有了保护自己语言的专门法规

  西藏自治区的立法者2002年5月22日审议通过了一部法规,以保护藏语文的使用发展。这是藏语文字创建1300年以来,第一次有了专门的法律保护。

  在西藏自治区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的这部法规规定,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具有同等效力和法律地位。

  
             高等教育使用的藏文理科教材

  这部被称作《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的法规共有19条。法规规定,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藏族学生,在学习国家通用语言的同时,必须把藏语文列为主课。在西藏的重要会议和集会上,以及在法庭上,人们可以自由选择使用藏语言或国家通用语言。

  在西藏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也应当学习使用藏语文。

  “西藏长期以来都十分重视藏语言的学习、使用和发展,但过去只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法律保障是一大进步。”西藏自治区藏语文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丹巴曲达对记者说。

  在拉萨八廓街上经营工艺品店的多吉对这部新法规表示欢迎。他说“为了交流的需要,我们许多藏族人都在学习普通话和外语,但作为藏族人,藏语言是永远丢不了的,因为它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位置,也是藏民族的标志。”

  西藏社科院藏语专家共确加措说,尽管藏语言是世界上迄今保存较完好的语言之一,但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藏语言也面临着保护和发展的新挑战,法规的出台将对藏语文的使用起到积极的作用。

  法规明确要求藏语文应广泛应用于西藏的大众传媒,包括广告、招牌等城市公共设施。自治区要采取措施培养藏文教师、编辑、作家以及研究藏语文的专门人才。

  《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也是中国第一部为发展和保护一个少数民族语言而制定的专门性法规。

  在汉族之外,中国有55个少数民族,主要少数民族仍在使用本民族语言。

  中国的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少数民族可以自由选择使用的语言。

  在西藏240多万藏族人口中,有84%的人仍以藏语言为唯一的交流工具。

  不过,丹巴曲达说,由于西藏现代化的加速和社会的不断开放,这部法规也要求自治区的各级官员要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及英文。

  新法规是在1987年的一个试行条例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整个法规的讨论及征求意见历时近20年,其间受到全国政协副主席阿沛·阿旺晋美以及已故的第十世班禅大师的多次关心和指示。

文章来源: 新华通讯社2002年5月22日
作者: 尹天空 裘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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