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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

  [妇幼卫生]

  和平解放后,妇幼保健医务人员通过举办图片展览,新法接生模型表演,放幻灯片,讲解妇幼卫生常识,逐步争取藏族妇女接受新法接生和科学育儿。同时,开始培养藏族接生员。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藏建立了三级医疗卫生网,逐步在每个乡配备乡村医生和接生员。妇女“四期”保健、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逐步开展。各级医院妇产科广泛开展妇科疾病的普查普治。

  1978年以来,西藏迅速建立起了各级妇幼卫生专业机构。1997年底,全区妇幼保健院(站)地(市)级7个,县及县以下30个,在256个乡系统开展了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全区开设妇幼保健床位248张,妇幼卫生专兼职人员达到592名,其中县及县以下的有366名。

  [计划生育]

  1975年2月,自治区党委成立了自治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卫生厅设立自治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同时,向全区发出《关于认真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西藏计划生育的范围和要求,主要是在汉族干部职工中实行计划生育,在藏族干部职工中宣传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在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农牧民群众中不提倡计划生育,使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发展人口。

  1979年12月,自治区颁布了《关于对在西藏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暂行规定》,从1980年1月开始,在西藏汉族干部职工及家属中正式实行计划生育指标限制,出生率控制在10‰以内,推行计划生育以思想教育为主,对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发给独生子女证,并进行一次性奖励和给予其他优待措施。

  1983年3月,自治区党委发出《关于在全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对全区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的计划生育作了具体规定,对腹心地区的农牧民群众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胎或二胎,允许生三胎,控制生四胎。对于边境地区、人口稀少的民族和地区如门巴族、珞巴族等不实行指标限制,而进行合理生育、优生优育宣传,普及新法接生和科学育儿知识。1987年,在西藏工作的汉族女职工晚婚率为84.3%,汉族干部职工的独生子女领证率为68%,出生率为10.7‰;藏族女职工晚婚率为64.3%,藏族等少数民族出生率为14‰。1982-1989年,全区共做节育手术5万多人次。1990,城镇出生人口中第一、第二胎的比例已达85%,许多藏族干部职工自愿领取了独生子女证。避孕节育率逐年上升。

文章来源: 《中国西部开发信息百科·西藏卷》
作者: 本卷编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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