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力就业分布]
1997年全区社会从业人员126.33万人,其中城镇从业人员25.65万人。
[劳动就业制度]
1981年10月,对劳动用工制度进行改革。1983年底对部分企业实行了劳动合同制试点。1984年,在全区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全面推行了劳动合同制,打破了长期以来沿用的固定工制度,实现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1997年底,全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达3.5万人,占应实行劳动合同制人数的56%。
从1993年起,全面落实了企业招工用工自主权,工人调配也打破了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城乡之间界限,初步形成了“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城乡统筹、社会提供服务”的劳动力市场新格局。
机关单位于1997年开始推行公务员制度,自1998年开始,严格控制机关编制,对进入机关人员必须进行公开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劳动就业培训]
西藏的劳动就业培训工作起步于50年代末60年代初,从内地调进的技术工人对第一批本民族工人进行“传、帮、带”。1984年,中央决定全国对口援建43项工程项民为了给重点工程输送高素质的劳动力,先后有计划地选送了近2000名新招工人到内地进行培训,开创了西藏劳动就业培训的新局面。1986年西藏成立了劳动服务公司,加强对待业人员的就业前培训,为待业人员就业上岗创造条件。1997年底,全区各级劳动部门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50余期,培训队数达6000余人,实现就业4000余人。
[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及再就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自治区召开了“全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确定了全区工作目标。1998年,自治区下发了《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规范了职工下岗程序。还制定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信贷、工商、税收等优惠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配套政策规定。现在,全区共成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14个,再就业服务中心29个。全区下岗职工进人中心人数占下岗总数的98%。再就业服务中心体系逐步形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