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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1987年前,西藏职工的离退休费用由各企业自行承担支付。1987年,自治区制定了《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离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试行办法》。1991年4月,自治区对《试行办法》加以补充修改,将统筹范围扩大到驻西藏的中央直属单位和军队系统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和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并适当提高统筹比例。1992年,开始在国有企业的全部职工中实行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养老保险金的养老保险制度。1994年,自治区颁布了《关于加快养老、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再次将统筹比例提高。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下发以后,西藏积极研究向统一制度并轨的办法,并制定了《实施方案》,开展了养老保险金社会化发放的试点工作。先后跨省安置了5批西藏退休工人共计6000多人。到1997年底,全区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达5.8万人,养老保险金的收缴率一直保持在80%以上,支付率达100%。到1998年底,预计参加养老统筹的城镇职工达4万人,收取保金1.64亿元。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1993年开始,自治区先后在一些条件较好的乡开展了以乡为单位的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到1996年底,全区人保农牧民群众达9.2万人,收取保费167万元。此外,部分地区开展了简易农灾保险、农房合作保险等保险项目。
[失业(待业)保险]
1987年1月,自治区颁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标志着西藏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1994年11月16日,自治区对失业保险金的征缴范围、办法、比例和资金管理等问题作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提高了全区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比例,并将原来由企业单方负担改为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到1998年底。全区参加失业保险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职工达3.24万人,占全部国有企业职工的66.45%,共收取保金699万元,收缴率达76.56%。失业保险金主要用于企业解困和对失业人员发放失业救济金。
[医疗保险]
和平解放后,西藏实行免费医疗。群众在自治区境内全民所有制各级医疗单位就诊,免收诊费、药费和住院医疗费,自治区财政每年给地(市)、县下拨免费医疗专项经费,用于购买农牧民群众所需的免费医疗药品。
1993年,自治区颁布了《免费医疗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免费医疗的对象和范围,对具体就诊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1993年增拨免费医疗专项经费1000万元。从1994年起每年划拨免费医疗专款2000万元。
1993年3月,自治区颁布了《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经费开支范围,经费预算定额和管理等,实行公费医疗经费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并步入全国公费医疗改革行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