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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济

  [农村救济]

  在农牧区,除对特定的救济对象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定量的救济补助,和临时性的救济补助外,还加强了农牧区“五保户” 救济和敬老院的扶助工作。从1984年开始,实行了五保供养政策,每年每个五保户生活补助费不低于450元。对适龄孤儿实行保送上学。

  1979年,成立了自治区和各地(市)、县扶贫领导小组,抽调人员2180名组成522个工作组,在全区进行摸底调查,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扶贫工作。1998年,全区贫困人口由1979年的47万人下降到14.7万人。

  [城镇救济]

  1959年,拉萨兴建了全区第一所社会福利院,收养了流落在拉萨街头的孤儿和鳏寡老人,随后又相继在拉萨市城关区、日喀则、昌都、江孜、亚东、那曲等城镇兴建了8所社会福利院。拉萨市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文章来源: 《中国西部开发信息百科·西藏卷》
作者: 本卷编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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