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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安置

  [优抚安置工作概况]

  1959年10月30日,中共西藏工委在《关于职工在平息叛乱中牺牲或残废后的抚恤费等问题》的复函中规定:职工在平息叛乱中牺牲后,按月付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自1979年以来,西藏自治区先后几次提高了牺牲、病故、残废抚恤人员的标准。

  1986年,自治区颁布了《关于优待义务兵家属的暂行规定》,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筹集实现由农牧民群众筹集向全民统筹的转化。在优抚工作中,各地不断完善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体制,保证了广大优抚对象的生产、生活,有力地支持了部队建设。

  目前,全区共有各类优抚对象36900余人,其中革命烈属398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2537人,病故军人家属270人,回乡退伍军人31001人(其中带病回乡的5602人),现役军人家属2080人,在职伤残人员504人,在乡伤残军人110人。西藏和平解放40年来,共兑现抚恤补助金696万元,基本保障了优抚对象的生活。

  西藏的安置工作是从1973年开始的。据不完全统计,1973-1997年底,全区共接收退伍军人15000人,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2740名。退伍军人担任乡镇、村级领导干部的有350人,县级领导干部的有104人,地市级以上领导干部有4人,厂长14人,经理26人。有150多人创办了经济实体,被省部级以上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2人,企业家1人。西藏从1980年开始承担了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事业单位无军籍退休职工安置。目前,已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43人,军队事业单位无军籍退休职工650人。

文章来源: 《中国西部开发信息百科·西藏卷》
作者: 本卷编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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