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出版物中,常常可以看到有“西藏”、“藏区”及“西藏和其他藏区”的提法,这些提法有什么不同?历史上是否存在统一的大藏区?
 称“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历史证据吗?
 达赖统治下的旧西藏实行的是一种什么样的社会制度?旧西藏是最后一个“香格里拉”吗?
 1959年西藏为什么要实行民主改革,它对西藏人民有什么好处?
 民主改革以来西藏经济有怎样的发展?
 中央政府对西藏的发展给予什么样的优惠政策?
 近10年中西藏人口状况发生了什么变化?
 达赖说,中国政府有计划地向西藏大规模移民,使得藏族已在西藏成为少数民族,是不是事实?
 西藏所有人都信奉藏传佛教吗?
 藏传佛教有什么特点?
 达赖在国外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有人还称他为“人权卫士”、“非暴力主义者”,对此有何看法?
 中国政府对达赖“不使用暴力”的说法怎么看?
 
15.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权制定和实施地方性法规吗?
  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于1965年9月,是中国5个民族自治区之一。
  根据国家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西藏自治区自治机关有权制定和实施地方性法规,享有自治权利,它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主要是:
  (1)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2)有权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西藏实际情况的,西藏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有权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4)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
  (5)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人员;
  (6)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主权和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
  (8)有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保护、整理本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繁荣本民族文化的权利。
  自1979年3月以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决议,内容涉及政权建设、社会经济发展,婚姻、教育、语言文字、司法、森林、草原、野生动物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这些法规和条例具有鲜明的西藏地方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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